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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怀远县标准化厂房租赁出售暂行办法》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5日
怀远县标准化厂房租赁出售暂行办法
为扶持中小企业发展,促进我县产业集聚,鼓励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布局的项目入驻标准化厂房,提高标准化厂房利用率,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企业入驻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政策及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中小企业。
(二)企业必须依法办理项目立项、环评、安全、消防等审批手续,必须依法在怀远县境内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
(三)必须是独立法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产品能够形成规模效益,发展潜力较大、前景较好,并且依法纳税。
二、企业入驻流程
(一)提出申请。拟入驻企业提出申请,并按要求提供项目可行性报告(投资意向书)等相关资料,由各开发区进行洽谈和初审。
(二)项目评审。初审通过后,由各开发区对入驻企业进行项目评审。
(三)签订协议。评审通过后,各开发区与入驻企业签订《项目投资协议书》,各方履行协议规定的义务和享有相关的权利。
三、租金标准
怀远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整栋租金按8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计算,办公用房第一年免收租金。
怀远龙亢经济开发区:标准化厂房整栋租金按5元/平方米/月(建筑面积)计算。若分层承租,第一层租金为7元/平方米/月,第二层租金为5元/平方米/月,第三层及以上租金为3元/平方米/月。办公用房第一年免收租金,第二年按5元/平方米/月收取。
以上租赁价格参照市场价格,每两年调整一次。
4) 交费时间
标准化厂房租金原则上每半年交纳一次。首次费用采取先签订协议并交齐各项费用再交厂房的流程进行。以后厂房租金在租赁到期前15日内交清。
五、有关政策
(一)鼓励租赁标准化厂房。
1.新入驻租赁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租赁期三年以上(含三年),签约后三个月内投产,在三年内享受厂房租金补贴。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原则,补贴标准不超过企业当年缴纳税收的地方留成部分,且不超过当年缴纳厂房租金的总额。
2.为鼓励新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以商招商、迅速成长,在签约入驻的三年期间内,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再给予延长一年的厂房租金奖励;满足以下条件两个以上(含两个)的,给予延长两年的厂房租金奖励。
(1)已入驻的企业按照我县产业定位,招商引荐并落实3家及以上企业入驻,并且每家招商落户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超过1000万元(含1000万元)。
(2)入驻企业为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入驻后申报并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3)入驻企业按照实际租用的厂房面积,实际缴纳税收150元/平方米/年。
(4)入驻企业投产两年内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
(二)支持购买标准化厂房 。
1.入驻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经评估后,实行公开挂牌,可按所入驻开发区投资建设标准化厂房的综合成本价(含土地价)为基准价格(以审计部门审计为准),其溢价部分奖励给企业,用以支持工业项目发展。
2.入驻企业可采用分期付款的方式购买标准化厂房,首期付款额不低于该厂房综合成本价(含土地价)的50%,剩余部分在协议签订之日起24个月内付清。企业在由租赁转购买厂房期间,只承担未购买厂房面积的租金。
3.购买标准化厂房,可享受入园扶持。单户最高优惠金额不超过企业办理房屋产权交易过程中所缴纳税费地方留成部分。
4.入驻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实行产权、土地分割办证。
5.入驻企业购买标准化厂房,可按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含厂房购买)总额的5%比例,一次性给予奖励,用于扶持企业的生产经营。
六、其他规定
(一)本办法中的出租和出售的标准化厂房,是指政府性投资建设用于招商引资的标准化厂房。
(二)对于入驻标准化厂房的企业租金补贴和奖励,由各开发区负责兑现。
(三)同一企业承租、购买标准化厂房,同时享受本办法及其以外的政策,可按最优惠政策兑现,但不得重复享受。
(四)资产处置按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五)本办法由县项目投资暨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纪委,县人武部,
县法院、检察院。
怀远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5月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