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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大对我县工业企业的扶持力度,鼓励企业进行科技创新,推进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促进全县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对象
凡在我县投资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鼓励类项目的工业企业,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前提下,享受工业企业税收奖励:
1、亩均综合税收10万元以上;
2、固定资产投资6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在150万元/亩;
3、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
1、新入驻企业因自身原因没有履行投资协议规定,未能如期建设和竣工投产的;
2、违反投资协议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
二、申请程序
对符合税收奖励政策的工业企业,在园区内的向园区管委会提出申请,不在园区内的按行政区划向所在地乡镇(区)政府(管委会)提出申请,申请时需提供的材料:企业的书面申请、奖励依据的文件或与县政府签订的投资协议、营业执照、完税凭证等复印件,园区或乡镇(区)依据我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或县政府与企业签订的投资协议进行审核,提出奖励企业的名单及奖励金额意见,由园区或乡镇(区)集中提请县财政局复核,由县财政局报县政府审批。
三、奖励时间
奖励每年兑现一次,在次年第一季度予以兑现。
四、执行时间
本办法自2014年1月1日起执行。如遇国家、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做相应调整。过去凡与本办法相抵触的规定和办法,均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未尽事宜,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五、本办法由县财政局、招商局负责解释。